Page 23 - 《实践》思想理论版2018年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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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全国两会 / 特别关注




            期相同。”                                              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
                第四十六条  宪法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行使下列职                        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各
            权”中第六项“( 六 ) 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                       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
            修改为“( 六 ) 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                       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
            明建设”;第八项“( 八 ) 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                      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
            政和监察等工作”修改为“( 八 ) 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                      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
            司法行政等工作”。                                          工作人员。”
                第四十七条  宪法第一百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                             第五十二条  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增加一
            款:“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                          节,作为第七节“监察委员会”;增加五条,分别作为第
            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                          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七条。内容如下:
            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七节  监察委员会
            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四十八条  宪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县级以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
            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                            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
            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修改为:“县级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
            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                            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主任、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                               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检察长。”                                                  主任,
                第四十九条  宪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                            副主任若干人,
            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                                委员若干人。
            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修改                              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
            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                          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                               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
            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
                第五十条  宪法第一百零四条中“监督本级人民政                        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修改为“监督本级人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这一条相应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百二十六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
            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                           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
            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                          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
            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                           员会负责。
            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
            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                           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
            的个别代表。”                                            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第五十一条  宪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县级以                             第七节相应改为第八节,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三十八
            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                            条相应改为第一百二十八条至第一百四十三条。
            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                                                  (新华社北京 3 月 11 日电)
            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                                                         责任编辑:刘  佳


                                                                                                   2018 年第 3 期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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