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 - 《实践》思想理论版2018年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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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全国两会 / 特别关注
期相同。” 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
第四十六条 宪法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行使下列职 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各
权”中第六项“( 六 ) 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 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
修改为“( 六 ) 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 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
明建设”;第八项“( 八 ) 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 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
政和监察等工作”修改为“( 八 ) 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 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
司法行政等工作”。 工作人员。”
第四十七条 宪法第一百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 第五十二条 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增加一
款:“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 节,作为第七节“监察委员会”;增加五条,分别作为第
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 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七条。内容如下:
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七节 监察委员会
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四十八条 宪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县级以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
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 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
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修改为:“县级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
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 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主任、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 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检察长。” 主任,
第四十九条 宪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 副主任若干人,
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 委员若干人。
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修改 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
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 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 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
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
第五十条 宪法第一百零四条中“监督本级人民政 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修改为“监督本级人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这一条相应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百二十六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
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 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
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 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
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 员会负责。
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
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 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
的个别代表。” 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第五十一条 宪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县级以 第七节相应改为第八节,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三十八
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 条相应改为第一百二十八条至第一百四十三条。
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 (新华社北京 3 月 11 日电)
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 责任编辑:刘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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