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区社)成立于1949年7月,作为党领导下的为农牧服务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有着悠久历史和光荣传统,是推动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但供销合作社组织成分多元、资产构成多样、业务范围宽广、地位性质特殊,随着改革发展的深入推进,供销合作社面临着法律地位不明、职能定位认识不清、治理结构体制不顺等问题。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对供销合作社立法工作作出重要指示;2015年,中央有关文件明确要求制定供销合作社条例;2016年,自治区党委、政府作出具体部署。但从现实情况来看,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没有一个省市出台相关条例,缺乏上位法支撑和地方成熟经验参考,立法工作难度较大。区社党组以落实机关党建主体责任为契机,将这一历史性难题的破解作为检验党建成效、服务发展大局的关键一战,列为重点攻坚任务全力推进。
区社党组立足供销合作社“为农、务农、姓农”根本宗旨,以“统、学、实、融”四字工作法抓实机关党建主体责任,以高质量党建赋能《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立法出台、落地生根。
(一)在“统”字上高位推动,把准立法方向。
区社党组始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将《条例》立法工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和“一把手”工程,纳入落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服务自治区高质量发展的大局中谋划,制定《“书记项目”任务清单》和《区社党组落实机关党建主体责任清单》。区社党组书记亲自部署协调,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负责,系统梳理立法背景和立法依据,充分论证立法必要性和重要性,积极争取自治区党委、政府支持,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申请列入立法规划,并将《条例》的出台纳入区社重点任务台账,定期调度督导,确保立法方向不偏、力度不减。
(二)在“学”字上铸魂聚力,破解立法难题。
区社党组构建“领导班子领学、机关党委督学、支部深入研学、青年理论学习小组促学、党员主动自学”的“五学联动”机制,组织直属系统党员领导干部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和关于供销合作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专题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文件精神、其他省市供销合作社出台的政策规定,开展供销合作社及其立法专题培训,针对《条例》重点条款多次开展研讨交流,引导党员干部深刻把握立法精神与区情实际,以学研成果破解立法难题。
(三)在“实”字上组织攻坚,谱写立法实践。
面对立法工作程序多、时间紧、任务重等多重挑战,区社党组印发《北疆模范机关创建工作的意见》,推行“1+N”党建目标管理工作机制,构建区社机关第七党支部牵头、区社机关第一、四、五、六、八党支部配合联动的工作格局,弘扬供销人的“扁担精神”和“背篓精神”,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两个作用”,全力推动《条例》出台。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司法厅等单位组成专项工作组,赴多个地方开展立法专题调研,多次组织参与立法论证会、协调会和统一审查会,对草案进行数十次修改打磨,将基层党组织优势转化为攻坚立法的执行力。
(四)在“融”字上聚焦主业,赋能立法保障。
探索党建述职评议考核与各处室(支部)年度职能职责考核统筹推进的工作办法,将党建要求深度嵌入中心工作。本次《条例》的出台,紧扣供销合作社根本宗旨和主责主业,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等方面体现党的领导,并将“草牧场托管”“支持供销合作社承担化肥、饲草料、边销茶等重要商品的储备任务”等符合内蒙古区情的要求转化为立法条款内容,实现党建引领、法治保障与业务发展的有机统一。
《条例》于2025年7月24日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取得显著成效。一是锤炼队伍,检验党建成效。此次参与立法全过程成为锻造党员干部政治能力、法治素养和担当精神的“大熔炉”,基层党组织在攻坚中得到有力强化,充分证明了党建主体责任落实到位所能激发的强大战斗力;二是填补空白,实现历史突破。《条例》的正式颁布实施,成为党的十八大以来,继四川省和重庆市之后的第三个省级供销合作社条例,实现了法治兴社的重大突破,在内蒙古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三是夯实根基,护航长远发展。《条例》以地方性法规形式确立了供销合作社的法律地位、职能职责和保障措施,鼓舞了全区供销合作社系统干部职工的士气,提升了供销合作社的社会形象和治理能力,进一步促进了各族群众在供销合作事业中的交往交流交融,体现了立法在边疆民族地区的特殊政治意义。
此案例充分证明,通过深入贯彻落实机关党建主体责任,精准运用“统、学、实、融”工作法,将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转化为攻坚优势、发展优势,才能破解长期制约事业发展的历史难题,才能实现事业的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