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牢美丽中国法治基石 开启生态环境保护“法典化”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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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15:41

来源:《实践》2026/5 作者:栗燕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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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这是我国继民法典之后,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出台,既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大举措,也是新时代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标志性成果。法典确定“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价值主线,将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理论、制度、实践成果以法典化的方式确认下来,为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提供了统一的价值引领与法治保障。

  以“适度法典化”系统性回应新时代需求

  我国生态环境立法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单一到综合的发展历程,逐步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基础,涵盖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资源利用等多个领域的法律体系,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重要制度支撑。随着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深入推进,在已有30多部生态环境法律、100余件行政法规、1000多件地方性法规等的基础上,编纂出台生态环境法典,创造性地提出“适度法典化”的编纂思路,即把成熟的、看得准的编入生态环境法典,充分体现生态环境领域的最新实践成果,增强法律规范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对于还看不准、需要继续探索实践的,在法典中作出原则性规定,保持法律制度一定的开放性、兼容性、适应性。

  以统一立法明确生态环境治理制度责任体系

  法典第五编“法律责任和附则”,围绕之前各编禁止性、义务性规定,结合生态环境领域执法、司法实践面临的现实问题,在充分梳理现行法律责任规定的基础上,全面、严格、合理设置法律责任。包括明确法律责任的确定和追究的基本原则,明确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关联。在行政责任领域,将比例原则、正当程序原则的精神贯穿到制度设计之中,统一设置了从重、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等基本规则。特别是借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内容,在生态环境领域统一构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等规则,有利于鼓励企业主动整改,提升环境合规的积极性。

  以统一立法健全生态环境监管执法体系

  近年来,生态环境机构改革、执法体制改革稳步推进,生态环境法典的出台,以统一立法予以深化、巩固。一是行政权力的法定化。总则编第十七条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统一政策规划标准制定,统一监测评估,统一监督执法,统一督察问责。”法典提到65处“统一”,既明确了主管部门的统一监管主体地位,又理清了其他部门的分工负责边界。二是执法权的科学合理配置。总则编第五十三条明确:“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实施现场检查、查封、扣押、代履行和行政处罚。”该规定汲取地方经验,有效解决了基层“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的执法困境。三是统一执法标准尺度。生态环境法典以宪法为依据,针对部分法律存在的交叉重复、矛盾冲突、衔接不足等问题,将分散在行政法、经济法等不同法律部门的相关规则进行系统整合、集成创新。这将为执法人员提供清晰、统一、权威的执法依据,明确了执法边界、履职流程和处罚标准,有利于破解长期以来生态环境执法中不同程度存在的执法随意性大、执法尺度不一、区域流域执法不衔接等痛点难点问题,助力实现生态环境系统治理、科学治理、协同治理。

  以权利为本位夯实法典基石

  总则编第一条开宗明义,将“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权益”列为立法目的,成为法典基石。这将之前散见于单行法与理论研究层面的清洁空气权、饮用水安全权、居住安宁权等权益整合为系统法定权利。环境公益诉讼、环境执法监管、环境司法审判均将更加凸显公众权益维度和视角,真正让“纸面权利”转化为可实现的现实权益。这也是“法律责任通则”一章,明确“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以及“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承担民事责任”要求的理论基础。

  以公开透明促参与、强监督

  没有透明就没有现代法治,公开透明是法治政府的基本特征。法典高度重视公开透明的价值,以公开促参与、强监督。法典共约100处提到“公开”“公布”“发布”,共同组成生态环境领域的公开透明规则体系。针对实践中个别地方不同程度存在的信息公开不全面、不准确、不及时、不一致等问题,法典总则编以第九章“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予以专门规范,在明确“获取生态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的权利”的基础上,对于各有关部门的公开义务、统一发布、定期发布、协调沟通机制等作出系统规定,并在法典各个板块,分别对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约谈整改情况、重点区域内大气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势等方面的公开、公布提出一系列具体而可操作的要求。这将政府履职置于阳光之下,既有利于提升治理监管的透明度、公信力,还以公开为抓手,提升公众参与、监督的实质效果,为公众提供畅通、有效的参与渠道,将生态环境治理从政府主导升级为多元共治。

  通过对现行生态环境法律制度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集成升华,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系统规范协调的生态环境法典,实现了生态环境法治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法典的实施也将为国际社会提供宝贵的环境治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我们要以生态环境法典的颁布为契机,深入学习、广泛宣传、严格执行法典,在法治轨道上迈向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责任编辑:吴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