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赋能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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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1 10:23

来源:《实践》2026/4 作者:张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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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这一重要论断深刻揭示了法治与经济发展的内在逻辑,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对市场经济的保障功能。民营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在边疆民族地区更承载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资源型经济转型、维护边疆稳定的多重战略使命。内蒙古紧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立法精神与实践要求,精准对接民营经济发展的痛点难点,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于2025年11月27日经内蒙古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共七章59条,构建了覆盖市场准入、要素保障、权益保护的全链条法治保障体系,既是对“两个毫不动摇”原则的地方实践,更为民族地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筑牢了制度根基。

  
  一、彰显中国式现代化的区域法治实践
  
  内蒙古民营经济发展长期面临资源型经济转型压力大、融资渠道狭窄、人才短缺等困境,《条例》立足内蒙古发展实际,确立“问题导向、特色适配、实践赋能”的立法思路,实现了国家法治统一与区域特色发展的有机统一。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锚定民营经济发展政治方向。《条例》明确规定“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人民为中心,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要求民营经济组织“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发展经济、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科技创新等方面积极发挥作用”。税费减免、政策优惠等精准扶持政策,可推动形成“经济发展—民生改善—民族团结”的良性循环,既体现民族地区立法的政治站位,也实现经济发展与社会治理的法理贯通。

  立足区域发展实际,破解民营经济转型突出问题。针对内蒙古产业结构偏重、传统产业占比过高的结构性矛盾,《条例》聚焦产业升级作出系统性规定,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领域投资创业。鼓励民营经济组织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等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平等进入资源深加工领域,引导民间资本从“资源开采”向“产业链高端延伸”转型,这既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原则的践行,也是以法治方式破解资源型经济转型难题的创新探索。

  紧扣国家开放战略,拓展民营经济对外发展空间。依托中蒙俄经济走廊,助力建设国家向北开放重要桥头堡。《条例》支持、引导民营经济组织拓展国际交流合作,为其产品和服务出口提供境外投资、法律咨询、知识产权保护等全方位服务,助力民营经济组织“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这一制度设计既契合了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也通过地方立法将国家对外开放战略转化为可操作的制度规范,实现了法治保障与开放发展的同频共振。
  
  二、构建民营经济全生命周期法治保障体系
  
  《条例》立足民营经济发展全生命周期,以“平等保护、精准赋能、闭环保障”为核心,破解发展瓶颈、激发内生动力,彰显了地方立法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制度效能,是对“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理念的生动诠释。

  公平竞争是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核心保障。《条例》以刚性条款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平等市场地位,明确“国家规定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民营经济组织与其他各类经济组织依法平等进入”,严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在具体实践中,一方面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合资经营和混合所有制改革,平等进入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公用事业等领域;另一方面严禁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中的歧视性行为,明确不得限定所有制形式、设置不合理业绩门槛、采用差异化信用评价指标等五类禁止性情形,确保市场竞争公平公正。同时,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对涉及经营主体的政策措施实行事前审查、事后评估,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相关举报并依法处理,形成全流程监管闭环,构建各类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市场环境。

  要素市场化配置是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支撑。针对民营经济“融资贵、用地难、人才缺”等突出问题,《条例》构建了全方位要素保障体系:融资方面,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和融资风险市场化分担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创新权利质押贷款产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融资,破解民营经济融资的制度性障碍;用地方面,健全“长期租赁、弹性年期、先租后让”供应模式,通过优化流程、限时办结提升服务效能,实现了产业发展与土地资源集约利用的有机统一;人才方面,建立校企合作定向培养机制,共建实训基地,破解民族地区人才短缺难题,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创新是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动力。《条例》将培育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作为重要目标,重点扶持初创期、高成长性、支柱性的“四新”企业发展。在创新支持方面,鼓励国有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向民营经济组织开放仪器设备、试验场地等资源,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数字化、智能化共性技术研发和数据要素市场建设。同时,建立健全民营经济发展统计监测和分析制度,定期发布相关信息,为民营经济组织创新发展提供数据支撑和政策指引,推动形成创新驱动、提质增效的发展格局。

  权益保障是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石。《条例》明确工商业联合会作为政企沟通桥梁,要建立常态化收集诉求、维护权益机制;规定发布涉及民营经济政策,要同步公布解读信息,设置合理适应调整期,严禁“政策急转弯”,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发展的稳定性;规范涉及民营经济组织的行政执法行为,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推进行政执法跨部门联合检查制度;专设“法律责任”章节,对政府采购歧视民营经济组织、拖欠民营经济组织账款等行为明确追责方式,强化刚性约束。这一系列规定将民营经济组织权益保护贯穿于政策制定、执法监管、纠纷解决全过程,是对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等市场经济基本规则的制度化践行。
  
  三、以法治刚性确保制度效能转化
  
  法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制定《条例》作为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地方性法规立法项目,是内蒙古民营经济法治保障的里程碑式举措。要实现立法初衷、释放制度效能,需要构建全方位落地保障体系,全链条推动《条例》规定的“纸上权益”切实转化为保障民营经济组织高质量发展的“实际收益”。

  强化宣传解读覆盖,筑牢《条例》实施的思想根基。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政企对接会等多元渠道,聚焦市场准入、融资支持、权益保护、规范执法等民营经济组织关切重点,全面解读《条例》核心条款与政策导向。依托新媒体制作通俗易懂的解读短视频、图文手册,推动政策红利直达市场主体,让民营经济组织明晰法定权利与发展机遇。同步引导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树立“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理念,厘清履职边界、规范行政行为,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浓厚法治氛围。

  细化配套政策举措,打通《条例》落地的“最后一公里”。围绕融资担保体系运行、建立异地投资经营协助机制等关键举措,尽快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明确部门职责分工、操作流程和时间节点,特别是针对政府性融资担保的申请条件、风险分担比例、审批时限等作出具体规定,确保各项制度可操作、可执行、可监督,避免“法条空转”,实现立法与实践的精准衔接。

  健全协同推进机制,凝聚《条例》实施强大合力。建立多部门参与的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协调服务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解决《条例》实施中的跨部门、跨区域问题;强化统计监测与分析制度,为政策调整优化提供数据支撑;充分发挥工商业联合会的桥梁纽带作用,畅通民营经济组织诉求反馈渠道,实现政府治理与企业发展的良性互动。

  严格行政执法监督,压实《条例》涉企执法责任。全面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制定联合检查事项清单,除公共安全、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领域外,杜绝多头执法、重复检查、执法扰企问题,最大限度减少执法对民营经济组织生产经营的影响。严守行政执法法定边界,规范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权限与程序,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物与合法财产,切实保障民营经济组织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畅通涉企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渠道,及时纠正不当执法行为,整治执法不公、选择性执法等问题,维护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

  完善评估监督体系,强化《条例》执行刚性约束。建立《条例》实施效果动态评估机制,结合民营经济组织反馈、第三方评估和数据监测,定期对《条例》实施成效、存在问题进行梳理分析,及时调整优化相关政策措施;强化人大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对《条例》落实不力、违规设置市场壁垒、拖欠民营经济组织账款等行为依法追责,确保各项规定刚性执行,真正以法治力量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稳定性、公平性、透明性和可预期性。

  《条例》的制定出台,是地方立法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动实践,也是内蒙古以法治思维优化营商环境、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举措。《条例》的全面实施,必将进一步激发民营经济的活力和创造力,让民营经济组织在稳定公平的法治环境中放心发展、聚力创新,为内蒙古经济社会发展、民族团结进步、边疆稳定繁荣注入更加强劲的动力。

  (作者: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 
责任编辑:郭晓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