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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药监局全面构建信用监管新格局 对守信者“无事不扰” 对失信者“利剑高悬”

2024年05月09日 18:25 来源:内蒙古日报 作者:

  “我们现在给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会一同把《行政处罚信用修复告知书》也带上,通过即时告知和提前指导,实现处罚与修复‘齐步走’。”自治区药监局第五检查分局执法人员张庆良说起“双书”同送这个工作机制,很是感慨。
  
  在他看来,基层执法人员从市场行为的“监督员”变身为合法经营的“辅导员”和信用修复的“通信员”,点对点、面对面精准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公示的依据、公示网站、信用修复条件和流程等内容,让信用修复操作路径更加高效便捷,能够避免部分企业因不了解正确的信用修复途径而“病急乱投医”,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近年来,自治区药监局持续加强信用监管体系建设,通过健全工作机制,引导和服务“两品一械”经营企业规避失信风险,全面构建“放管结合、宽严相济、进退有序”的信用监管新格局。
  
  2021年,阿拉善盟一家药店因经营中存在一些异常行为,被自治区药监局行政处罚,由于企业没有及时进行信用修复,导致2023年当地就业部门给予的近5万元稳岗补助不能及时得到发放。
  
  “为尽快消除因失信行为造成的损失,我们2023年10月急忙向自治区药监局第五检查分局申请协助进行信用修复。执法人员了解完实际情况后,立刻与相关部门联系,协助并指导我们提交各种资料。也就一周的时间便完成了信用修复,及时解决了稳岗补助发放难题。”药店负责人王小茹感激地说。
  
  守信走遍天下,失信寸步难行,已经成为当前广大药品企业的广泛共识。今年以来,自治区药监局已向企业发出行政处罚信用修复告知书4份,信用修复提醒53家(次),完成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12条。同时,各检查分局依托企业信用风险分类体系、内蒙古自治区药品智慧监管平台,遵循“谁处罚、谁负责”的原则,及时跟踪了解企业信用修复和停止公示情况,全力保障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失信主体实现“应修尽修”。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助力失信企业重塑信用,近日,自治区药监局印发了《关于实行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有关事宜的通知》,通过建立“双书”同送机制、信息修复提醒机制、信用修复工作机制、信息修复回访机制,助力企业诚信经营。
  
  据自治区药监局政策法规和科技处副处长吕富强介绍,今年药监部门在加强信用建设上要达到4个100%目标,即通过推动信用修复关口前移,提高信用主体信用修复的知晓度,争取做到“处罚即告知、期满即修复”,失信主体信用修复告知率达到100%;通过靠前服务,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1年届满前,第一时间提醒失信主体申请信用修复,并主动帮助失信主体完善修复材料,及时完成信用修复,信用修复提醒率达到100%;同时主动协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确定修复的途径、程序,建立部门、当事人之间办事流程,实现符合修复条件的失信主体信用修复率达到100%;对信用修复提醒后的企业,开展信用修复事后回访,协调解决企业在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实现失信主体信用修复回访率达到100%。
  
  “作为行业监管部门,信用监管越来越成为执法监管的方向,既要彰显‘力度’,又要不失‘温度’。对守信者‘无事不扰’、对失信者‘利剑高悬’是我们一直追求的目标。”自治区药监局党组书记、局长徐天平说。
  
  目前,药监部门正在制定出台《自治区药品生产经营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行政处罚公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录入和信用修复实施细则》,按“一企一策”“一品一档”的标准建立“两品一械”信用档案、品种档案,并归集审评审批、监督检查、抽检监测、行政处罚等数据。徐天平表示,下一步,通过推动分级分类监管,使用大数据模型分析信用监管平台数据,科学界定企业信用等级并精准实施“记分制”管理,根据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与此同时,强化结果运用。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对依法守信企业减少检查频次,对信用风险较高的企业增加抽查比例和检查频次。对严重违法的失信企业纳入“黑名单”予以曝光,会同卫健、医保、税务等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责任编辑:张姝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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