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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与意识形态工作

2020年08月10日 10:13 来源:《实践》思想理论版 作者:

  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告诉世人,作为一种伟大的革命力量,科技革命不仅可以通过极大地提高劳动生产率最终实现对社会形态的变革,而且能够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推动观念形态的变革,由此推进人类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当前,世界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科技革命等多重因素正在强烈而深刻地撼动旧局、推动变局、塑造新局,不仅全方位地改变着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也深度改变着人们的交往和思维方式,对传统意识形态工作既带来了巨大机遇也构成了严峻挑战。在新时代,为了进一步提高社会主义主流意识形态应对和引领人工智能发展的能力和水平,有必要在系统梳理人工智能的历史演进的基础上,辩证分析人工智能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工作的机遇和挑战,并从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维度探索推进人工智能时代意识形态工作的新路径。

 

  一、人工智能的历史演进和时代价值

 

  1956年,达特茅斯会议的召开,正式开启了人工智能这一现代科学的重要研究领域。科学家们确信,人工智能将与以往的科技变革一样,经历一个从萌生到发展的漫长历程。但与过去的科技发展史不同的是,人们在划分人工智能的历史演进阶段时引入了“人类”这个参照系作为衡量标准。据此,美国哲学家约翰·塞尔于20世纪70年代在其论文《心灵、大脑与程序》中,将人工智能技术区分为三个等级:弱人工智能、强人工智能和超人工智能,这也被视为人工智能历史演进的三个阶段。所谓弱人工智能,是指人工智能程序尚未达到人类水平,只能作为人类实践的辅助工具;所谓强人工智能,是指人工智能程序达到人类水平,可以像人一样思考和解决问题;所谓超人工智能,是指人工智能在达到“奇点”时刻能超越人类智能水平。

 

  对于超人工智能问题,迈克斯·泰格马克在《生命3.0》一书中作了进一步的研究和发挥。在他看来,生命是会不断复制自我的复杂性系统。生命有硬件也有软件,硬件是生命有形的部分,用来收集信息;软件是生命无形的部分,用来处理信息。生命的复杂性越高,版本就越高,可以分为生命1.0、生命2.0和生命3.0。生命3.0指的是,系统能不断升级自己的软件和硬件,不用等待许多代的缓慢进化。当人类开发出通用人工智能之际,就是一个触发生命3.0产生的临界点。一旦迈过了这个关键节点,智能进化的速度就会迅速翻倍,以指数级增长,形成“智能爆炸”。“智能爆炸”会产生远远超过人类水平的超级通用人工智能,也就是超级智能,它代表着生命3.0时代的到来。

 

  很显然,无论是弱人工智能、强人工智能还是超人工智能或通用人工智能,都已经并将不断对人类社会发展产生重大的乃至革命性的影响,其理论和实践意义是多面、深刻且复杂的。一方面,它可以大幅度提升社会生产力和劳动效率,解放人类的劳动,丰富人的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变革。在当下的世界,人工智能作为一种新的生产力正在登上历史舞台,在各个领域创造出巨大的经济和社会价值。人工智能促使人类从繁重乏味的劳动束缚中解放出来,为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提供更多的可能。人工智能还可以通过创造虚拟劳动力帮助人类脱离危险系数较高的工作环境,降低安全事故的可能性,体现了人工智能对生命安全的关照。可以预计,随着人工智能的不断进步,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社会的关系以及人与自身的关系都将得到一个巨大的提升,在人工智能的强力推动下,人的劳动能力得以全面发展、人的社会关系得以丰富、人的需要得以满足以及人的自由个性得以全面发展。另一方面,人工智能的发展又给人类社会提出了诸多的挑战和困惑。例如,面对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第四次工业革命,人类如何实现思想、政治、经济、家庭领域的革命以适应和引领新文明的发展。

 

  当然,需要正视的是,就人工智能发展的现状而言,超人工智能离我们尚远,今天讨论它为时尚早;强人工智能问题虽已进入人类的理论视域,但还不构成现实的实践挑战,人类还可以从容面对。正如马克思所言:“人类始终只提出自己能够解决的任务,因为只要仔细考察就可以发现,任务本身,只有在解决它的物质条件已经存在或者至少是在形成过程中的时候,才会产生。”相对于超人工智能和强人工智能而言,我们更应该关注的是已成为现实并将持续变迁发展的弱人工智能问题,因为它不仅对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方式,而且对人类的交往和思维方式均产生了极为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二、人工智能的意识形态属性及其挑战

 

  同其他科学技术一样,人工智能是否具有意识形态属性,在科技界、哲学社会科学界等领域,是一个富有争议的问题。有人认为,在马克思看来,类如人工智能这样的科学技术是生产力,不能同意识形态相混同。马克思所指的意识形态指的是观念形态的上层建筑,包括政治和法律思想、宗教和哲学等。诚然,作为生产力的科学技术(包括人工智能)确实不能简单等同于作为观念形态的上层建筑即意识形态。但是,正如马克思不是像旧唯物主义那样仅仅从抽象的人而是从社会关系中的人出发一样,马克思在分析科学技术时,始终坚持的是将人和科技联系起来,将技术发明、机器生产与资本占有联系起来进行考察。在其他人仅仅看到科技、机器的地方,马克思发现的是现实的、社会的人,是“处在现实的、可以通过经验观察到的、在一定条件下进行的发展过程中的人”,他所揭示的是隐藏在科技和机器背后的资本的剥削本质以及其他隐蔽的统治力量。这就表明,马克思的科学技术理论之所以具有深邃的洞察力,就是因为他在高度评价科学技术对生产力发展的革命性作用的同时,进一步揭示了隐藏在其背后的政治、文化和观念等上层建筑的力量,并对资本主义的政治、法律与哲学等上层建筑展开了无情的鞭挞,这是马克思意识形态批判的内在真谛。

 

  就人工智能的发展而言,它之所以产生并迅速发展,一个重要因素在于它能够克服人脑和身体的诸多生理局限,借助物化的智能延展人脑和身体的功能,使人从繁杂的脑力劳动和重体力劳动中解放出来,从而能够进行更有意义、更富创造性的劳动。它的这种发展本身就具有极为丰富和深刻的意识形态属性,能够为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提供更大的可能性。不仅如此,人工智能的意识形态属性还表现在设计、制造人工智能的主体的价值选择、价值实践等一系列活动之中。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人工智能始终还是为人类主体所建构和制约的,这种特点决定人的主体价值包括社会价值观念必定融入整个设计过程之中,这些价值观念会随设计过程的完成而发生作用。而价值观念固有的主体性与相应的意识形态语境密不可分,也就是说人工智能将会带有强烈的意识形态属性。正是基于对马克思科学技术和意识形态理论的时代解读,法兰克福学派的代表人物马尔库塞明确提出了“现代技术亦是一种意识形态”的观点。

 

  当然,明确人工智能的意识形态属性,不是为了简单地把二者等同起来,而是要清醒地去分析人工智能的发展对当代意识形态工作所提出的诸多挑战,并在此基础上探索加强主流意识形态建设的有效路径。必须看到,在当代中国,人工智能对社会主义主流意识形态的挑战是多重的、复杂且艰巨的。择其要者,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挑战:

 

  第一,人工智能革命造成的社会变迁淡化了两大意识形态的差异。新科技革命导致了人们把更多的注意力集中到科学技术层面,以科学技术为主要载体的工具理性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主要意识形态,使人们任由工具理性摆布。人们更多地关注各国的综合国力,关注人才与科技的竞争,而减少了对文化和传统意识形态的差异与对立的关注,具有明显阶级性的意识形态也或将淡化,由此跌入新科技革命带来的意识形态陷阱。

 

  第二,人工智能革命境遇下的传播方式引发社群区隔和价值偏向等现象。人工智能的发展使得社会关系智能化和虚拟化,过度沉溺于虚拟空间易造成自我封闭,主体的社会交往能力与群体意识逐渐下降,加剧社群区隔。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媒体平台和资讯终端开始采纳“算法+推荐”模式,用户的兴趣和注意力被锁定在既定范围内,受众的信息域被窄化,个性化的算法推荐破坏了信息呈现的全面性和多样性,部分信息被智能遮蔽和过滤,人的思维被算法规制。这不仅使受众失去了全面获取信息的权利,影响个体的信息选择,而且受众的实践和观念活动易受“算法+推荐”模式的设计者之主观意图的影响而出现价值偏向和行为偏向。

 

  第三,人工智能革命将带来隐私安全和主体性界定等伦理难题。迈入信息化、智能化时代,人们的生活正在成为“一切皆被记录的生活”。各类数据采集设施、各种APP等应用系统能够轻易地获取个人的各种信息。通过大数据分析和云计算,大量看似杂乱无章、没有什么关联的数据被整合在一起,就可能“算出”一个人的性格特征、行为习性、生活轨迹、消费心理、兴趣爱好等,甚至“读出”一些令人难以启齿的“秘密”。如何保护每个公民的隐私?与此同时,人工智能体或机器人是否是具有法律和道德意识与行为能力的主体?一旦人工智能体触犯了他人利益造成社会损失,其责任的追究究竟应由研发者、运营者还是使用者负?什么样的人工智能体可以算得上是具有自主行为能力、有法律和道德意识、需要为自己的社会行为负法律与伦理责任的机体?对于这些人工智能发展给伦理和法律带来的主体性界定等难题,迄今尚未达成明确共识。

 

  三、人工智能时代的意识形态建设路径

 

  面对人工智能发展给社会主义主流意识形态工作带来的诸多挑战,我们既“要从为人民创造美好生活的需要出发,推动人工智能在人们日常工作、学习、生活中的深度运用,创造更加智能的工作方式和生活方式”,与此同时也要“把握好这一发展机遇,处理好人工智能在法律、安全、就业、道德伦理和政府治理等方面提出的新课题”,积极探索人工智能时代加强社会主义主流意识形态建设的创新路径,通过积极应对人工智能发展带来的意识形态挑战,确保用社会主义主流意识形态主动引领人工智能的健康发展。

 

  第一,准确把握人工智能的发展规律和基本特点,实现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有机统一。科技革命的发展规律表明,科学技术包括人工智能在内的重要发明作为一种革命力量往往会引发人类社会的深刻变革,包括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社会制度、思维方式、文化价值等。人创造使用机器从来都不只是单纯地利用和改造自然,而同时是改造社会和人自身。技术和机器的发展不只是改变了人与自然的关系(生产力) ,更改变了人与人的关系(生产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马克思的人机关系辩证法给我们的最大启示是,人—机关系的实质是人—机—人关系,讨论人机关系必须把生产力范畴和生产关系范畴紧密结合起来,必须把技术问题与社会问题紧密结合起来。与此同时,人工智能的发展应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最终目标。“人工智能的社会意义不是机器与人的关系,而是人与人的关系,具体说是掌控人工智能的一个或一群人对不掌控人工智能的大多数人的关系。有关机器将统治人类的判断是错误的,机器永远都不可能统治人类,真正统治人类的是机器的所有者。一个已经发生而且将来还会发生的统治,不是机器对人的统治,而是那些掌握或控制智能机器的少数甚至极少数人,对广大用户的掌握或控制。”因此,基于人的本质和人类创造活动的本来意义,人机和谐共生应是人工智能时代的“轴心原则”,是人类向往的理想境地,建构和谐共生的人机关系格局已成为一项不容回避的使命。人工智能境遇下的意识形态工作应该适应这种人和机器相互关系发展的新态势,而不是用落后于时代的陈旧观念形态去束缚人工智能的发展,尤其是面对人工智能发展进程中可能会出现的一些偏差,可以通过引导人工智能利用主体的价值观和建立促进人工智能发展的伦理规则,规范和引导人工智能沿着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相统一的方向前行。

 

  第二,合理引导人工智能利用主体的价值偏好,实现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辩证统一。在人和人工智能这一对矛盾中,矛盾的主要方面理所当然是人工智能的利用主体。主体以何种价值取向、价值偏好对待人工智能技术,决定着人工智能给人类带来的是福祉还是灾难。因此正确处理人和人工智能的矛盾关系,首要的还是要引导人工智能利用主体树立科学的价值观,形成有利于人类社会和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的价值偏好。在人工智能利用主体的庞大队伍中,存在着内容各异、形式多样且千变万化的价值偏好。有的人坚持工具理性主导下的技术至上主义,一切活动以技术进步为判断标准;有的人奉行实用理性主导下的个人利益至上原则,一切活动以满足个人需要为圭臬;有的人捍卫价值理性指导下的社会利益实现原则,以人类福祉、社会发展为指针;如此等等,不一而足。为此,首先有必要深入研究人工智能利用主体的价值偏好、形成原因、主要特点和变化轨迹,在此基础上旗帜鲜明地倡导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相统一的社会主流价值观,正确处理好人和人工智能的相互关系。对于人工智能的利用主体而言,尤其要高度重视人工智能语境下的自我道德教育、道德修炼、道德净化、道德升华的问题,与自身以及他人的思想和行为错误展开坚决的斗争。在不断地发现、分析和化解人、社会、自然三者的矛盾关系中,在人工智能由低到高的不断前行中,与时俱进地实现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有机统一,与时俱进地推进人工智能和人类自身的健康发展。

 

  第三,建立促进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的伦理规则,实现中国原则与国际话语的相互统一。不同于一般科学技术,人工智能的开发与应用直接关乎伦理道德和人的权利、尊严等根本性问题,需要及时建立促进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的伦理规则。一方面,可以针对人工智能使用中的隐私安全、责任认定、伦理困境等问题,推动“以规则为基础的治理”与“以伦理为基准的设计”高度契合的人工智能规则治理方式。该方式主要体现为旨在约束人工智能引发社会风险的相关伦理规范、政策体系和法律法规。当前,国家发布了《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原则》,提出人工智能治理的框架和行动指南。该《原则》还需要有效转化为能够对人工智能的设计、研发和应用进行有效规制的方法和政策体系,并将条件成熟的伦理规范及时转化为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尽管世界各国在人工智能治理上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但是按照人工智能的发展趋势,在不远的将来,一些重要大国的人工智能治理机制会很快建构并完善起来,这是人工智能规范、有序发展的必由之路。中国是国际人工智能后来者,但与18世纪工业革命以来中国错失技术革命机遇不同,中国表现出前所未有的战略敏感性,依托后发优势实现弯道抢跑,在人工智能一些领域中取得了世界领先地位。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人工智能发展被提升到国家战略高度,开启了中国人工智能变革与创新的新时代。在人工智能治理领域,中国应该利用有利条件,力争成为未来全球人工智能治理规制的重要设计者、标准的制定者和伦理价值的倡导者,为人工智能全球治理贡献中国智慧, 赢得国际话语权。

 

  (作者:王伟明  作者系上海交通大学副校长、博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宝鹿尔其其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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