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作出了新的部署,提出了一系列重点举措和战略安排。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战略和全局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对于新征程上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要深刻学习领会,坚决贯彻落实。
深刻认识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
营商环境是经营主体生存发展的土壤。优化营商环境是培育和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发展内生动力的关键之举,对于以高质量发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
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有力支撑。要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更加注重制度的完备性,更加突出公平竞争,更加强调政府维护市场秩序、弥补市场失灵的重要性,持续改善市场环境,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创造力和市场活力,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
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要将法治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用法治给行政权力定规矩、划界限,不断提升依法行政水平,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深层次问题,促进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长期性的制度保障。
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是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现实需要。要稳步推进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建设,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增强对国内外要素资源的吸引力,提升贸易投资合作质量和水平,加快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
准确把握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内在要求
优化营商环境是一项长期任务和系统工程,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运用好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系统谋划、整体推进。特别是要把握好以下几点。
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要更加尊重市场经济一般规律,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和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该放给市场和社会的权一定要放足、放到位,该政府管的事一定要管好、管到位,坚决扭转政府职能错位、越位、缺位现象。要优化政府管理和服务,加快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以优质服务营造更好环境。
处理好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的关系。要以增强经营主体的获得感、满意度为目标,聚焦突出问题和明显短板,及时回应经营主体突出关切和重点诉求,增强营商环境改革方案的精准性、针对性和有效性,通过“小切口”改革给予经营主体“大感受”,真正让经营主体对营商环境的改善看得见、摸得着、有感受。
处理好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的关系。要更加强调顶层设计和基层探索的良性互动、有机结合。有关部委要指导各地把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向,鼓励不同地区因地制宜探索,善于发现和总结基层的实践创造,及时协调解决探索创新中遇到的困难。各地要进一步发扬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营商环境体制机制改革方面先行先试、大胆探索,为全国提供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新经验、新路径。
全面落实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重点任务
优化营商环境永无止境,需要随着实践发展迭代升级、常抓不懈。
以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为重点,营造公平高效的市场化营商环境。一是完善市场准入制度。优化新业态新领域市场准入环境。深入破除市场准入壁垒,推进基础设施竞争性领域向经营主体公平开放,完善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项目建设长效机制。二是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规范地方招商引资法规制度,严禁违法违规给予政策优惠行为。建立健全统一规范、信息共享的招标投标和政府、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实现项目全流程公开管理。三是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完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夯实社会信用体系数据基础。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拓展信用在行政管理、社会治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民生保障等方面的深层次应用。加快建立民营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健全民营中小企业增信制度。培育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市场化社会化力量,支持信用服务市场发展。
以深入推进法治建设为重点,营造公开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一是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和拖欠企业账款清偿法律法规体系。加快建立数据产权归属认定、市场交易、权益分配、利益保护制度。健全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机制。二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推进政府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促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完善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完善行政处罚等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推动行政执法标准跨区域衔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涉民营企业行政检查。三是加强产权执法司法保护。对侵犯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的行为实行同责同罪同罚,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健全依法甄别纠正涉企冤错案件机制。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
以加快制度型开放为重点,营造开放包容的国际化营商环境。一是加强规则衔接。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在产权保护、产业补贴、环境标准、劳动保护、政府采购、电子商务、金融等领域实现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相通相容。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二是优化管理体制。深化外资管理体制改革和外商投资促进体制机制改革,依法保护外商投资权益,保障外资企业在要素获取、资质许可、标准制定、政府采购等方面的国民待遇。完善境外人员入境居住、医疗、支付等生活便利制度。三是扩大外资准入。扩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合理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落实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推动电信、互联网、金融、教育、文化、医疗等领域有序扩大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