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内蒙古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5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作为我国首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地方性法规,《条例》从工资支付与清偿、保障措施、监督执行等方面构建了系统化治理框架,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要点分析】
1.《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牧区居民;《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2. 农民工如何维护自身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
《条例》第八条规定,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3. 可以用货币以外的其他形式来支付农民工工资吗?
不可以。《条例》第十条明确,“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这从根本上确保了农民工的劳动报酬落到实处。
4. 用人单位在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时,必须履行哪些法定义务?
《条例》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农民工劳动用工实行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通过书面合同、电子合同等方式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具体交付日期等内容,并按照约定或者规定的内容按时足额支付工资。这一规定能够有效解决发生拖欠工资之后证据不足的问题。
5.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因拖欠工资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依法要求用人单位出示哪些凭证?
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工资清单、工资支付记录等相关材料。《条例》第十一、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三年;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农民工有权向用人单位查询本人的工资支付记录。
6.当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终止时,农民工如何依法确保足额获得应得的工资?
《条例》第十三条明确,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应当一次性付清所欠付的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清偿。
7. 工程建设领域如何通过法定资金保障机制确保农民工工资“有钱可发”?
《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申请工程款时,应当单独申请人工费用,并在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当自项目开工之日起,按照人工费用所占工程款的比例及工程进度于每月初及时将人工费用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同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在项目工程所在地依法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8.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遭遇工资拖欠时,由谁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工资发放、工资清偿等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分包单位不清偿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同时,建设单位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负监督责任。
工程建设项目因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9. 用人单位无力支付欠薪或欠薪逃匿时,农民工如何依法维权?
《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用人单位一时难以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的,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及旗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动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用人单位拖欠的农民工部分工资或者基本生活费,并依法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进行追偿。
10.用人单位伪造或隐匿工资支付台账且逾期拒不改正的,依法将面临何种处罚?
《条例》第四十八条明确,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伪造、编造、隐瞒、藏匿工资支付台账或者不依法提供相关工作台账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