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 - 《实践》党的教育版2018年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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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党的教育版 2018·3



             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修改为:                           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                           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
             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修改为:
                 第四十六条  宪法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行使下列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
             职权”中第六项“(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                           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
             建设”修改为“(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                           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
             设、生态文明建设”;第八项“(八)领导和管理民政、                         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
             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修改为“(八)领导和                          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第五十二条  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增加一
                 第四十七条  宪法第一百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                        节,作为第七节“监察委员会”;增加五条,分别作为
             款:“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                            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七条。内容如下:
             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
                                                                              第七节 监察委员会
             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
             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
             会批准后施行。”                                          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
                 第四十八条  宪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县级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
             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                            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修改                                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                               主任,
             权罢免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                                副主任若干人,
             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委员若干人。
                 第四十九条  宪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县级以                            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
             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                            超过两届。
             务。”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                              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
             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
             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第五十条  宪法第一百零四条中“监督本级人民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
             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修改为“监督                           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二十六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
             的工作”。这一条相应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                           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
             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                            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
             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                            监察委员会负责。
             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
             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                            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
             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                            干涉。
             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
             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别代表。”                                                 第七节相应改为第八节,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
                 第五十一条  宪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县级以                        一百三十八条相应改为第一百二十八条至第一百四十三
             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                            条。■
             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                                                 (新华社北京 3 月 11 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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