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 - 《实践》党的教育版2018年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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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党的教育版 2018·3
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修改为: 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 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
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修改为:
第四十六条 宪法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行使下列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
职权”中第六项“(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 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
建设”修改为“(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 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
设、生态文明建设”;第八项“(八)领导和管理民政、 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
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修改为“(八)领导和 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第五十二条 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增加一
第四十七条 宪法第一百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 节,作为第七节“监察委员会”;增加五条,分别作为
款:“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 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七条。内容如下:
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
第七节 监察委员会
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
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
会批准后施行。” 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
第四十八条 宪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县级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
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 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修改 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 主任,
权罢免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 副主任若干人,
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委员若干人。
第四十九条 宪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县级以 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
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 超过两届。
务。”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 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
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
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第五十条 宪法第一百零四条中“监督本级人民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
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修改为“监督 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二十六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
的工作”。这一条相应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 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
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 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
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 监察委员会负责。
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
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 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
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 干涉。
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
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别代表。” 第七节相应改为第八节,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
第五十一条 宪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县级以 一百三十八条相应改为第一百二十八条至第一百四十三
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 条。■
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 (新华社北京 3 月 11 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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