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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设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提供法治保障

2023年11月15日 09:32 来源:《实践》2023年第10期 作者:盖志毅

  将内蒙古建设成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是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之一。《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3年7月31日由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共有九章79条,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坚持系统观念,具有很强的时代性、紧迫性,是我区建设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的行动指南。

  系统观念是具有基础性的思想和工作方法,《条例》通篇贯穿了这一闪耀着马克思主义真理光芒的哲学方法。在《条例》中体现为两个方面,其一,从宏观上,《条例》按照党的二十大“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城乡融合发展,畅通城乡要素流动”精神,把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置于整个宏阔的经济社会系统之中,而不囿于农畜产品生产基地本身。《条例》第八章“保障措施”第六十五条至第七十八条都体现了这一精神。如第六十六条提出“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障农牧业资金投入,制定用地、用电、用水和道路基础设施建设等扶持政策,强化各项惠农惠牧政策保障,降低农牧业生产经营主体的要素投入成本”。第七十一条明确“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牧区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引进和培育科技领军人才、高水平创新团队、青年科技人才,加大本土人才培养,引导城市人才下乡,推动科技特派员等专业人才服务农村牧区,促进农村牧区人才队伍建设”。其二,从微观上,各章之间、每个条款内部都具有系统性的意蕴。如第二十四条关于“树立大食物观,构建粮经饲统筹、农林牧渔结合、植物动物微生物并举的粮油糖、肉蛋奶、果蔬鱼、菌菇笋等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体现了各产业、各个产业内部要素之间的系统关联。在第五十四条提出“各级人民政府支持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等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鼓励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兴办企业发展农畜产品生产加工,建立健全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指导服务体系,健全完善利益联结机制,推动建立龙头企业引领、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跟进、小农牧户参与的产业化联合体,做大做强新型经营主体”,既从生产力的角度阐明了第一二三产业关系,也从生产关系的维度,针对多年来我区龙头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小农牧户不能很好理顺利益分配问题,提出要在这些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建立起密切关联的一体化关系。

  时代性体现在《条例》紧扣时代发展脉搏,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2023年6月7日至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内蒙古考察,强调要发挥好农牧业优势,从土地、科技、种源、水、草等方面入手,稳步优化农牧业区域布局和生产结构,推动农牧业转型发展,大力发展生态农牧业,抓好农畜产品精深加工和绿色有机品牌打造,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农牧业高质量发展。《条例》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都是关于土地保护、提高地力的规定,包括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引导因地制宜轮作休耕,改良土壤,提升耕地地力,维护排灌工程设施,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土壤污染;制定分区域、分类型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及定额,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统一规范工程建设和建后管护,逐步将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还有加强黑土地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盐碱地改造提升等内容。关于科技、种源则在第五章“种业发展和科技装备体系建设”的多个条款中有所体现,第四十三条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牧业种质资源保护利用体系,推动保种、育种、制种、用种全链条发展,开展种质资源普查、鉴定、登记、监测等工作,建设完善种质资源库,收集、挖掘和利用珍稀、濒危、特有资源和特色地方品种,推进生物育种产业化应用,促进种业高质量发展”。关于水、草在第七章“绿色发展体系建设”从第五十八条至第六十二条等条款中有所体现。第五十九条明确“建设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应当以水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为刚性约束,坚持以水定产、量水而行,实行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推广水肥一体化、浅埋滴灌、膜下滴灌等高效节水技术和抗旱品种,提高农牧业节水效益”。第六十一条则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草畜一体化发展,推动以草定畜定牧,推进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防止超载过牧;在农牧交错区推行种养结合、农牧循环模式。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明确草原网格化管理责任,推进现代畜牧业发展模式”。关于抓好农畜产品精深加工和绿色有机品牌打造则充分反映在第四章“产业融合发展体系建设”第三十二条至第四十一条,第三十三条提出要“支持、促进农村牧区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建立现代农牧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和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促进小农牧户和现代农牧业发展有机衔接”。第三十九条则在推进“蒙”字标认证,塑造“亮丽内蒙古、绿色农产品”的品牌形象,加强品牌打造等方面提出明确指导意见。此外,就如何稳步优化农牧业区域布局和生产结构,推动农牧业转型发展,大力发展生态农牧业,《条例》均有详尽条款。

  紧迫性是指《条例》体现出的强烈问题导向,遵循了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的“必须坚持问题导向”的精神。《条例》针对我区农业发展中迫在眉睫需要解决的问题,具有补齐短板的高度自觉。比如,农村牧区基础设施薄弱是我区建设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的一大制约因素,《条例》第二章提出基础设施建设的许多战略措施。为提升我区农民种粮经济效益,第二十五条详细列举了多项调动地方抓粮、农民种粮积极性的措施,诸如“落实各类奖励、补贴政策”等。为提升我区农牧民文化程度,《条例》第七十二条提出“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牧民教育培训制度,重点培育经营管理型、专业生产型、技能服务型等高素质农牧民”。为促进我区三产融合,提升农产品附加值和溢价能力,《条例》第四章“产业融合发展体系建设”之第三十二条至第四十一条提出了非常具体的指导意见。(作者系内蒙古农业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内蒙古自治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责任编辑:崔致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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